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11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国用(2009)第51612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滕亮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4号,建筑面积190.32平方米)商贸房。
二、查封被告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国用(2009)第51612号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