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奥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保307号
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奥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奥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烟国用(2009)第51612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担保人滕亮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4号,建筑面积190.32平方米)商贸房,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奥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烟国用(2009)第51612号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担保人滕亮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4号,建筑面积190.32平方米)商贸房。
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