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保30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9年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澳斯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土地使用权,并以担保人滕亮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福莱商城20号楼内103号(产权证号:……)商贸房作为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滕亮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福莱商城20号楼内103号(产权证号:……)商贸房的查封,并以担保人孙高峰名下位于福山区崇文街122-2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孙高峰名下位于福山区崇文街122-2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
二、解除对担保人滕亮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福莱商城20号楼内103号(产权证号:……)商贸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