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1800号
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5656F。
法定代表人:张道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元星、陈胜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东市天河区建中路59号702A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指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2号楼10层B1009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河南指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彦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