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初950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美盛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KPD98Q。
法定代表人:张英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波,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姣姣,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5656F。
法定代表人:张道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黄河东路****代码:914101007390727745。
法定代表人:冼振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聪,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悦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庄路任庄社区**楼**:91410100MA46W4XQ8Y。
法定代表人:冼振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守梅,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院**楼**410100MA40FCE16H。
法定代表人:冼振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守梅,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红门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集团)、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燃气公司)、河南悦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嘉置业公司)、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泰禾红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姣姣、陈江波,被告(反诉原告)天伦集团和被告天伦燃气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聪,被告悦嘉置业公司和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守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禾红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天伦集团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支付剩余对价款1000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天伦集团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支付承继合同工程费用10392275.73元;3、依法判令被告天伦集团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349999元(按照日万分之八标准,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计算违约金17472元;以30392275.7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30日计算违约金为802356.08元;以应付未付款项总额110452275.7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暂计至2020年7月7日违约金暂计为530170.92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天伦燃气公司、被告悦嘉置业公司、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对被告天伦集团剩余对价款、承继合同工程费用、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即“依法判令被告天伦集团支付承继合同工程费用10392275.73元”;2、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天伦集团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8870464元(按照日万分之八标准,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计算违约金17472元;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30日计算违约金为528000元;以应付未付款项总额1000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违约金暂计为8324992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与被告天伦集团、被告润天置业公司于2019年签署《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润天置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由被告天伦集团收购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持有的被告润天置业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被告天伦集团收购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合作对价为12.6亿元人民币,收购方式为承债式收购(天伦集团及关联公司承接泰禾红门公司在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11.4亿债务和8000万元利息,4000万元对价为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2条“付款方式”约定,合作对价款12.6亿元分三笔支付:第一笔11.4亿元,第二笔2000万元,第三笔1亿元;其中第三笔1亿元分两次支付:1、泰禾红门公司按照本合同第5.5条约定将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署的部分合同、承诺、担保函等解除并经被告天伦集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被告天伦集团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2、剩余8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在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名下7号地块开盘后第三个月底或2020年6月30日,以上述日期先到者为准,一次性支付。
2019年6月27日,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与被告天伦集团、被告润天置业公司签署《〈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润天置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天伦集团指定被告悦嘉置业公司作为股权收购实施主体。同日,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被告天伦集团及被告悦嘉置业公司等商定通过被告悦嘉置业公司监管账户偿还中原信托11.3994亿元且已实际履行。
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按约完成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1.4亿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偿还、股权质押、土地抵押解除手续,并于2019年7月2日完成标的股权过户变更手续,但被告天伦集团至今未支付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已偿还中原信托公司的6万元;且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亦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承诺、担保等解除协议的签订并交由被告天伦集团审核,但被告天伦集团未按约定支付第三笔款项中的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第三笔款项中的8000万元合作对价的支付期限2020年6月30日也已到期,被告天伦集团亦未支付;且被告天伦集团需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另行支付被告润天置业公司承继合同产生的工程费用,经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多次催告亦拒绝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7.1条约定,被告天伦集团应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天伦燃气公司自愿为被告天伦集团在主合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悦嘉置业公司系被告天伦集团指定的标的股权受让方及收购实施主体、且实际受让标的股权,被告润天置业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前期投入均已体现形式为润天置业公司资产,且被告天伦集团所承继合同系由被告润天置业公司签订并履行,故被告悦嘉置业公司和被告润天置业公司与被告天伦集团共同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被告天伦集团辩称,一、被告天伦集团与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二、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应解除目标公司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并由此给被告天伦集团造成了损失,且不排除尚存在其他潜在的风险,应按约定支付被告天伦集团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截止目前,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完毕应解除合同的义务。2017年7月20日,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润天置业公司唯一股东时与案外人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启宇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至今未解除,否则豫启宇源公司不可能依据该合同,以润天置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45000元咨询费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豫0105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天置业公司支付豫启宇源公司45000元及利息。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未完成约定的合同解除工作,造成被告悦嘉置业公司100%持股的润天置业公司45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造成被告天伦集团作为对被告悦嘉置业公司100%持股股东的该项损失。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应赔偿天伦集团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被告天伦集团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1000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1、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目标公司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名下对外签署的部分合同、承诺、担保函等解除并经天伦集团确认,故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无权主张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存在未解除合同且造成被告天伦集团损失的违约情形,依据协议约定,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条件不成就,被告天伦集团不应履行该付款义务。2、因剩余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具有风险保留金性质,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并给被告天伦集团造成损失,且尚存其他潜在的风险,故其要求被告天伦集团支付8000万元款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8条约定:“目标公司名下所有员工及其附属的劳动关系,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按附件七的格式全部解除并迁出相应的社保、公积金等行政管理关系,否则,被告天伦集团有权停止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办理完毕。”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截止2019年7月,原目标公司仍有1人未解除劳务关系,故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约在先,给被告天伦集团造成潜在风险,被告天伦集团依据约定不应履行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的支付义务。
四、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天伦集团向其支付承继合同工程费用10392275.73元,严重背离客观事实且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五、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违约在先并致使被告天伦集团遭受经济损失,其无权向被告天伦集团主张支付所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首先,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严重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至今未完成润天置业公司所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解除工作,并且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约行为给被告天伦集团造成4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损失。其次,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的1亿元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及承继合同工程费,均未到付款节点。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截止天伦公司反诉之日,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天伦集团违约金6048000元。鉴于此,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要求被告天伦集团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既不合理亦不合法,不应得到支持。
六、退一步讲,假使判决认定被告天伦集团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及承继合同工程费构成违约,但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依法进行调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融资利息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的实际损失最高以2020年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85%的四倍即15.4%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计算,为年息29.2%,远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加上该利率四倍的百分之30%,即为年息20.02%,而被告天伦集团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最高数额以该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约在先,长期违约且违约情况严重,并给被告天伦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以及不能排除尚存在其他潜在的风险,本案违约金应以未付款金额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宜。
被告天伦燃气公司辩称,一、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与被告天伦集团签订《股权转让书》合法有效,被告天伦燃气公司依据该协议签订《担保协议书》,为连带保证责任人。
二、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要求被告天伦燃气公司支付股权对价款,承继合同工程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故被告天伦燃气公司不应承担所谓的连带清偿责任。
1、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应解除目标公司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义务,并由此给天伦集团造成了损失,且不能排除尚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应按约定支付天伦公司相应的违约金。截止目前,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完毕应解除合同的义务。2017年7月20日,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润天置业公司唯一股东时与豫启宇源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至今未解除,否则豫启宇源公司不可能依据该合同,以润天置业公司未履行该合同约定的45000元咨询费为由,于2020年7月16日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豫0105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天置业公司支付豫启宇源公司45000元及利息。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未完成约定的合同解除工作,造成润天置业公司45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并造成天伦集团该项损失。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应赔偿天伦集团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天伦集团应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1000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付。(1)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目标公司润天置业公司名下对外签署的部分合同、承诺、担保函等解除并经天伦集团确认,故原告泰禾公司无权主张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存在未解除合同且造成天伦集团损失的违约情形,依据协议约定,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条件不成就,天伦集团不应履行该付款义务。(2)因剩余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具有风险保留金性质,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并给天伦集团造成损失,且尚存其他潜在的风险,故其要求天伦燃气公司对8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8条约定:“目标公司名下所有员工及其附属的劳动关系,泰禾红门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按附件七的格式全部解除并迁出相应的社保、公积金等行政管理关系,否则,天伦集团有权停止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泰禾红门公司办理完毕。”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截止2019年7月,原目标公司仍有1人未解除劳务关系,故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约在先,给天伦集团造成潜在风险,天伦集团依据约定不应履行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的支付义务。
3、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天伦集团应向其支付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10006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第5.5条(1)约定:“目标公司承继附件二中合同的方式为解除后重新签订,泰禾红门公司应负责附件二合同的解除和处理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合同解除后,由目标公司再与附件二中合同相对方重新签订同类事项合同,并负责新换签合同的履行。泰禾红门公司不对重新签订的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天伦集团仅向泰禾红门公司另行支付所承继合同产生的工程费用,不直接向所承继合同项下的合同相对方支付任何因其履行所承继合同产生的合同款项”。本案中,无伦集团就所承继合同产生的工程费用问题从未与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具体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承继合同工程费用并未达到支付条件,故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4、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天伦集团应向其支付逾期违约金134999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首先,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严重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至今未完成润天置业公司所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解除工作,并且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约行为给天伦集团造成4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损失。其次,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的1亿元股权转让剩余对价款及承继合同工程费,均未到付款节点。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截止天伦公司反诉之日,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应支付给天伦集团违约金6048000元。鉴于此,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要求天伦集团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既不合理亦不合法,不应得到支持。
三、退一步讲,假使判决认定天伦集团未按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及承继合同工程费构成违约,被告天伦燃气公司应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但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应得到全部支持。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为融资利息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泰禾红门公司的实际损失最高以2020年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85%的四倍即15.4%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计算,为年息29.2%,远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加上该利率四倍的百分之30%,即为年息20.02%,而天伦集团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最高数额以该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约在先,长期违约且违约情况严重,并给天伦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以及不能排除尚存在其他潜在的风险,本案违约金应以未付款金额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宜。
被告悦嘉置业公司辩称,一、悦嘉置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要求悦嘉置业公司对所谓剩余股权对价款、承继合同工程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与天伦集团为《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对方,悦嘉置业公司仅为天伦集团股权收购事宜的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应承担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协议约定,悦嘉置业公司为天伦集团指定作为收购事宜实施主体,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应按天伦公司要求将目标公司股权过户至悦嘉置业公司名下。上述两份协议约束的仅为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和天伦集团。
二、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造成悦嘉置业公司100%持股的润天置业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从而造成悦嘉置业公司100%持股的天伦集团经济损失45000元,泰禾红门公司应当对天伦集团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对悦嘉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润天置业公司辩称,一、润天置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要求润天置业公司对所谓剩余股权对价款、承继合同工程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与天伦集团为《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对方,润天置业公司仅为股权收购事宜的被收购方,即目标公司,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应承担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二、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润天置业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从而造成悦嘉置业公司100%持股的天伦集团经济损失45000元,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应当对天伦集团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泰禾红门公司对润天置业公司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天伦集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泰禾红门公司支付天伦集团逾期解除合同违约金自2019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暂计算至反诉之日(实际以全部解除对外合同为准),暂计378天(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1日),违约金6048000元;2、依法判令泰禾红门公司由于其怠于履行合同基本义务、变更税务双系统,致使天伦集团无法如期申报税费而产生的税费滞纳金35000元;3、依法判令泰禾红门公司支付天伦集团或润天置业公司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泰禾红门公司支付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案件受理费558元;4、依法判令泰禾红门公司承担反诉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5.5条第二款约定“除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外,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附件四格式完成目标公司所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解除工作,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延期的,每延期完成一天按本合同的第3.2.3条约定款项的日万分之八承担违约金”。截止反诉人反诉之日,泰禾红门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泰禾红门公司应当支付天伦集团逾期违约金为6048000元。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泰禾红门公司怠于履行其基本义务,拒不配合天伦集团办理税务双系统的认证事宜,导致由于双系统无法认证而产生了35000元滞纳金,给天伦集团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另,2017年7月20日,泰禾红门公司在作为润天置业公司唯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与豫启宇源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按照天伦集团与泰禾红门公司2019年6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5.5条第二款约定,泰禾红门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解除工作。截止2019年9月2日,泰禾红门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且2020年9月3日(天伦集团提交反诉状次日,润天置业公司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润天置业公司支付豫启宇源公司环评款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558元,由润天置业公司负担。由于泰禾红门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解除工作,导致润天置业公司承担上述费用,该费用应由泰禾红门公司承担。
泰禾红门公司辩称,天伦集团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支持泰禾红门公司的本诉请求。
一、天伦集团要求支付逾期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诉求没有合法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1、泰禾红门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协议约定需解除合同的解除工作。根据双方之间“润天项目合同清退沟通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泰禾红门公司积极履行解除合同义务,但双方于2019年8月2日仍在对《解除协议书》文本内容进行沟通(证据14),在文本确定前泰禾红门公司无法推进《解除协议书》签署事宜,因此导致合同解除工作迟延并非泰禾红门公司自身原因所致;并且在解除合同过程中需天伦集团配合对相应文件予以盖章,但天伦集团并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解除工作进行无条件配合,导致合同解除工作一再拖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需解除合同,相应解除协议书均由天伦集团进行审批并加盖润天置业公司合同章,天伦集团通过盖章的方式已经完成其确认工作。但天伦集团又通过向合同解除相对方进行发函询证,直至2020年5月27日才完成询证,实际上属于擅自加重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条件。
2、天伦集团回函亦确认泰禾红门公司已完成相应合同的解除工作,其回函所称16份合同未解除与事实不符。天伦集团于2020年4月26日向泰禾红门公司发送《关于任庄项目款项的告知函的回函》(以下简称回函)称剩余未解除合同16件(详见附件1),要求泰禾红门公司提供剩余16份合同的解除协议。经泰禾红门公司核实,《回函》附件1中提到的16份合同已经实质完成解除:6份包含在前期天伦集团认可的“44+11”份合同中(泰禾红门公司提交给天伦集团《润天项目合同履约完成清单》,天伦集团于2019年12月18日确认其中“44+11”份合同已付款且发票均无问题,即天伦集团认可已经履约完成);6份合同已解除,补充协议应视为解除完成(解除协议约定,原合同的附随性义务亦随之解除);2份在泰禾红门公司与天伦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附件三“已履行完毕合同清单”中已被确认履约完成;1份《餐厅承包合同书》的合同主体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美盛餐馆为个体工商户,泰禾红门公司已于2019年6月12日与其经营者王旭沟通并签署解除协议;剩余1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信息咨询服务承诺书》,该承诺书是供应商作出的单方承诺,不涉及解除问题。泰禾红门公司在收到天伦集团的《回函》后,为切实推进《股权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又按照天伦集团要求,针对上述经天伦集团认可的已履约完成的部分合同以及部分主合同的补充协议重新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
3、即使存在合同解除逾期的情形,该情形是因天伦集团原因造成,应由天伦集团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第5.5条约定,润天置业公司对外所签署的合同,天伦集团接管后润天置业公司仅承继土方、基坑、降水、支护等合同,其他的尚未履约完成的合同由泰禾红门公司负责解除,天伦集团应无条件配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泰禾红门公司积极履行解除合同义务,并向天伦集团提供已签署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供天伦集团确认,但天伦集团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配合盖章确认,导致合同解除工作一再拖延。并且,《回函》中列出的16份待解除合同,多数已在2019年12月18日天伦集团发送的《润天项目完成履约清单》中已确认完成,且部分合同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确认完成,天伦集团前后述相矛盾,也足以说明天伦集团系为了逃避《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故意拖延确认泰禾红门公司的合同解除工作。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于已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不需要解除的合同,均无需再由泰禾红门公司进行解除。且因天伦集团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延期,泰禾红门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即使存在合同解除逾期的情形,该情形是因天伦集团的原因造成,应由天伦集团承担全部责任。
二、天伦集团未如期申报税费并非泰禾红门公司原因所致,泰禾红门公司无需承担税费滞纳金。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泰禾红门公司已于2019年7月2日将标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天伦集团指定受让方,润天置业公司已完全处于天伦集团的控制之下,相应管理权限职责亦发生转移。对于天伦集团反诉状中提及的税务双系统认证事宜、以及申报税费等均系天伦集团的责任和义务,其未如期申报并非泰禾红门公司原因所致,相应责任和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天伦集团怠于应诉导致(2020)豫0105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润天置业公司承担责任,且润天置业公司并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天伦集团也没有代润天置业公司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天伦集团无权要求泰禾红门公司承担损失及案件受理费。2020年3月12日,润天置业公司与豫启宇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润天置业公司对豫启宇源公司的债务转移给泰禾红门公司,由泰禾红门公司向豫启宇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天伦集团及润天置业公司对前述两份协议的内容均明知,亦清楚润天置业公司不再对豫启宇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该事实也可以从天伦集团发送的《回函》中得以印证(回函所称的16份剩余未解除合同中并不包含润天置业公司与豫启宇源公司签订的合同)。但在豫启宇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天伦集团怠于行使应诉、答辩、举证、上诉权利,导致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另外,润天置业公司并未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天伦集团也没有代润天置业公司按照一审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润天置业公司被判决承担责任完全是因天伦集团的原因造成,因此天伦集团无权要求泰禾红门公司承担损失及案件受理费。
天伦燃气公司、悦嘉置业公司、润天置业公司均同意天伦集团公司反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和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9年,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乙方)与被告天伦集团(甲方)及被告润天置业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TLDC-RZ-GQSG01《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天伦集团以12.6亿元价格收购泰禾红门公司持有100%润天置业公司股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润天置业公司原系被告天伦集团关联公司,2017年各方通过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及上述协议补充协议的方式,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以19亿元成为持有润天置业公司100%股权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泰禾红门公司累计已支付对价11.8亿元。润天置业公司转让前已完成郑州市“任庄、小金庄、大贺庄”合村并城项目配套开发用地的第一期7#地块(不动产登记号:豫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28675号)的土地摘牌,泰禾红门公司获得润天置业公司股权后7#地块未进行实质开发销售。
(二)、2017年6月份,泰禾红门公司、润天置业公司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由泰禾红门公司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11.4亿元购买涉案目标公司100%股权,润天置业公司以其名下7#地块为涉案11.4亿元借款本金、利息、保证金、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及其他损失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泰禾红门公司以其持有润天置业公司100%股权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三)、天伦集团以承债式收购泰禾红门公司持有润天置业公司100%股权,约定由天伦集团负责承接泰禾红门公司在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11.4亿债务和8000万元利息,剩余4000万元为股权转让款。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天伦集团与第三方已按第2.4条将不低于11.4亿元资金打入共管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泰禾红门公司自行组织资金完成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1.4亿元本金及所产生全部利息偿还,并办理完股权质押解除手续、7#地块所有抵押解除手续;润天置业公司取得新营业执照且土地抵押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天伦集团协调泰禾红门公司及设立共管账户的第三方将共管账户中11.4亿资金支付给泰禾红门公司。该款项支付后视为天伦集团完成承接润天置业公司11.4亿元债务对价款的支付。11.4亿元支付完成后,泰禾红门公司配合天伦集团及第三方完成账户共管解除。
(四)、润天置业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且7#地块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3个工作日内,天伦集团向泰禾红门公司指定账户支付2000万元作为首笔股权转让款。剩余对价款1亿元按如下方式支付:1、泰禾红门公司按本合同第5.5条约定将润天置业公司名下对外所签署的部分合同、承诺、担保函等解除并经天伦集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天伦集团再向泰禾红门公司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2、剩余8000万元支付方式:在润天置业公司名下7#地块开盘后第三个月底或2020年6月30日,以上述日期先到者为准,一次性支付。该8000万元具有风险保留金性质,天伦集团接管润天置业公司后,若出现润天置业公司因股权转让前事由发生了风险事项或泰禾红门公司履行本协议存在违约时,对因此给润天置业公司或天伦集团所造成损失的,天伦集团有权从风险保留金中抵扣,抵扣后金额为最终支付金额。
(五)、润天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润天置业公司所发生的一切经营行为和项目开发均由天伦集团承担。交接完成前润天置业公司对外债务等仍由泰禾红门公司承担,因此造成天伦集团或润天置业公司损失的,由泰禾红门公司赔偿。
(六)、润天置业公司对外所签署的合同(附件一对外签订合同清单),天伦集团接管后,仅承继土方、基坑、降水、支护等合同(附件二承继合同清单),其他的尚未履约完成的合同由泰禾红门公司负责解除(双方共同认可的不需要解除的合同除外)。承继附件二中合同的方式为“解除后重新签订”,泰禾红门公司负责附件二的解除和处理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合同解除后,由润天置业公司再与附件二中合同相对方重新签订同类事项合同,并负责新签合同的履行。天伦集团仅向泰禾红门公司支付所承继合同产生的工程费用。除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外(附件三已履行完毕合同清单),泰禾红门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附件四格式完成润天置业公司所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解除工作。如因非天伦集团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延期的,每延期完成一天按本合同的第3.2.3条约定款项的日万分之八承担违约金。
(七)、润天置业公司名下所有员工及其附属的劳动关系,泰禾红门公司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七的格式全部解除并迁出相应的社保、公积金等行政管理关系。否则,天伦集团有权停止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泰禾红门公司办理完毕等。
(八)、天伦集团未能按照本协议第2条、第3条支付价款的,应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向泰禾红门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2019年6月27日,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乙方)与被告天伦集团(甲方)及被告润天置业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TLDC-RZ-GQSGBCXY01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1、将原协议第2条修订为天伦集团指定悦嘉置业公司作为收购事宜实施主体,泰禾红门公司应按照天伦集团要求将润天置业公司股权过户至悦嘉置业公司名下。2、天伦集团、泰禾红门公司及润天置业公司就泰禾红门公司偿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1.4亿元款项事宜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银行、悦嘉置业公司签订《六方协议》,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银行、悦嘉置业公司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六方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天伦集团、泰禾红门公司解除原协议2.4条的共管账户的共管,按签署后的《六方协议》、《资金监管协议》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设定资金监管账户。3、泰禾红门公司清偿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1.4亿元贷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解除润天置业公司股权质押,双方办理股权过户。4、在天伦集团通过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取得润天置业公司全部股权且更换润天置业公司营业执照后,且泰禾红门公司欠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11.4亿元贷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清偿完毕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原银行与天伦集团按《六方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偿还11.4亿元贷款本金,在天伦集团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后,泰禾红门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润天置业公司名下土地的抵押注销登记。5、原协议第3.2.1条不再履行,按《六方协议》约定的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履行。6、原协议第3.2.2条修订为:《六方协议》完成签署且泰禾红门公司按照《六方协议》约定将其中627万元利息打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后1个工作日内,天伦集团或指定方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打入2000万元作为天伦集团向泰禾红门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款,此款项只用于偿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的利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2019年7月2日,泰禾红门公司持有润天置业公司100%股权过户至悦嘉置业公司名下。
四、2017年12月20日,泰禾红门公司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借款本金。
五、天伦燃气公司是天伦集团的关联公司,北京泰禾置业公司是泰禾红门公司的关联公司,2019年,天伦燃气公司、天伦集团、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泰禾红门公司四方签订《天伦燃气公司、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润天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担保协议》,约定天伦燃气公司为天伦集团,北京泰禾红门公司为泰禾红门公司就《股权转让协议》为各自关联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2020年4月23日,泰禾红门公司向天伦集团发送《关于支付任庄项目款项的告知函》,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润天置业公司对外所签署的全部合同、承诺、担保函的解除,要求天伦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承继合同结算款1039万元和前期未支付的60000元。2020年4月26日天伦集团回函称,泰禾红门公司《关于支付任庄项目款项的告知函》中描述的事实部分不准确,泰禾红门公司并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期完成润天置业公司名下合同解除义务,仍有部分合同未完成解除,并附《待解除合同清单》及《待转移债权债务清单》。2020年5月7日,泰禾红门公司向天伦集团发送《律师函》,要求天伦集团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前期款项中未支付的60000元。2020年5月20日前后,泰禾红门公司与16份待解除合同中15家单位重新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
七、2020年5月25日,泰禾红门公司向天伦燃气公司、天伦集团发送《关于支付任庄剩余款项的函》,称按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3.2.3条(2)约定,要求天伦集团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
八、2017年7月20日,润天置业公司与豫启宇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润天置业公司委托豫启宇源公司对润天置业公司天伦惠科城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咨询,项目环评总价为4.5万元。2020年3月12日,润天置业公司与豫启宇源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同日,润天置业公司作为甲方与豫启宇源公司作为乙方及泰禾红门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润天置业公司对豫启宇源公司4.5万元债务转移给泰禾红门公司,由泰禾红门公司自签订协议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豫启宇源公司。后因泰禾红门公司未按时支付,2020年7月16日,豫启宇源公司将润天置业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4日,该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判决润天置业公司支付豫启宇源公司环评款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8元,由润天置业公司负担。
另查明,润天置业公司与郭冬梅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我爱我家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因租金支付产生纠纷,郭冬梅将润天置业公司诉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该院已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9807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原告泰禾红门公司与被告天伦集团及被告润天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TLDC-RZ-GQSG01《股权转让协议》、2019TLDC-RZ-GQSGBCXY01《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及天伦燃气公司、天伦集团、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泰禾红门公司四方签订的《天伦燃气公司、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润天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担保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协议签订后,泰禾红门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润天置业公司100%股份登记过户至天伦集团指定的悦嘉置业公司名下,天伦集团亦已履行了协议大部分付款义务,现天伦集团仅欠泰禾红门公司壹亿零陆万元股权转让款未付。
关于泰禾红门公司请求天伦集团支付泰禾红门公司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泰禾红门公司与天伦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3.2.3条(1)约定,泰禾红门公司按合同第5.5条将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署的部分合同、承诺、担保函等解除并经天伦集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天伦集团向泰禾红门公司支付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经审理查明,泰禾红门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润天置业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承诺、担保函的解除工作,故天伦集团应将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泰禾红门公司。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就部分合同、承诺、担保函的解除及确认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天伦集团从泰禾红门公司起诉之日的2020年8月17日起向泰禾红门公司支付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7.2条约定,天伦集团未能按照协议支付价款的,应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之八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泰禾红门公司请求违约金按上述约定标准计算,被告天伦集团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酌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用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序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本案案由及全案案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天伦集团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泰禾红门公司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向泰禾红门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关于泰禾红门公司请求天伦集团支付8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3.2.3条(2)约定,天伦集团支付泰禾红门公司8000万元的条件为润天置业公司名下7号地块开盘后第三个月底或2020年6月30日,以上述日期先到者为准,一次性支付。按照上述约定,天伦集团应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泰禾红门公司8000万元。故对泰禾红门公司请求支付80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天伦集团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7.2条约定,天伦集团未能按照协议支付价款的,应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本院酌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上述2000万元支付标准计算违约金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向泰禾红门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关于泰禾红门公司请求天伦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元及违约金问题。
本院认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天伦集团将11.4亿元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监管账户,代替泰禾红门公司偿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11.4亿。因2017年12月20日,泰禾红门公司已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借款本金,导致天伦集团未支付60000元,故天伦集团应支付泰禾红门公司60000元。因60000元款项未支付非天伦集团拒不支付所致,故泰禾红门请求天伦集团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泰禾红门公司请求天伦燃气公司、悦嘉置业公司、润天置业公司对天伦集团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天伦燃气公司作为天伦集团的关联公司在《天伦燃气公司、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润天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担保协议》签字盖章,同意为天伦集团就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提供担保,故天伦燃气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泰禾红门公司请求悦嘉置业公司、润天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伦集团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以8000万元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60000元;
三、被告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实收本诉案件受理费600811元,已由原告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预交。应收本诉案件受理费58645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91452元,由原告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91元,被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7361元。反诉费27365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颖超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