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执复308号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5656F。
法定代表人:张道远,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黄河东路6-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727745。
法定代表人:冼振源,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郑州泰禾红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写字楼21层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KPD98Q。
法定代表人:韩建聚,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执异2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天伦燃气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俊宇
审判员  李建瑞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