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20708号
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34元,减半收取47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