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吴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5民初17150号
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565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行,男,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24元,由原告河南天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