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233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77115321,住荣成市河阳路。
法定代表人:周志才,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曲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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