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5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河阳路。
本院在执行***与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案款64399.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劵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多次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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