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外债权。因该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002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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