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2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兴达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对外债权。因该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002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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