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环盛热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西路1-15号"**城市广场"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91715867B。 代表人:林熙清,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执行人:龙岩市环盛热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闽西交易城数码广场A1-7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8381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环盛热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0299.03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林  爱  芸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