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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民生银行龙岩分行与***、***、环盛公司、***、沈泳娘签订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民生银行龙岩分行发放贷款后,***、***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民生银行龙岩分行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环盛公司、***、***自愿为***、***向民生银行龙岩分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民生银行龙岩分行主张环盛公司、***、沈泳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其之前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及管理费1.1万元应予抵扣,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民生银行龙岩分行亦予以否认,本院对***的辩解不予采信。环盛公司、***、沈泳娘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绍生追偿。***、沈泳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