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3民初1142号
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华南广场红星美凯龙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创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曲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