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652号
申请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创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80485845X。
法定代表人:白海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春风十里小区1号楼物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23498A。
法定代表人:丁小勇,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80.54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80.54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29元,申请人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延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