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771号 原告:上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158弄2号C277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创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新城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8楼83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新城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飞友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