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2800号
原告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2101室东面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10层10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0元,减半收取为4305元,由原告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黄玉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