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

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新执字第862-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28号2101室东面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163号富山国际10层103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厦门中兰通电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申请标的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进
审判员娄书中
审判员蓝大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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