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5024号
原告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北路113号大洋村委办公楼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东新陂社区居委会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已在开庭后自动履行应付款项。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为260元,由原告龙岩鑫恒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