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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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2执保274号

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赤峰市体育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东辉,局长。

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市体育局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1850592.9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1850592.92万元。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赤峰市体育局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1850592.9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吉日木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