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531号
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中安盛业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78911N。
法定代表人:王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亮,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280061。
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红谷现代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512R。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
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249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2498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科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奉玉贞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