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5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中安盛业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78911N。
法定代表人:王深,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亮,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290061。
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红谷现代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512R。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灿华,女,1989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102民初5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营业部193229890027的银行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南昌市分行营业部193229890027的银行账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