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民初2123号
原告: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鲁北通力国际机电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邢恩收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西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棣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原告无棣盛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梦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