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

***与***、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4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5民初171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清华。
被告***。
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德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臧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单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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