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

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3839号

原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9660263。

法定代表人:杜德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邦,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欠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整以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为高密市宏达利鞋业承建了工程,高密市宏达利鞋业欠其人工费92万元整,因该建筑工程系**给介绍承揽的,并且**与高密市宏达利鞋业有业务关系,2016年5月16日结账时,经三方商定高密市宏达利鞋业将**所欠的货款与原告的40万元的工程款抵顶,并于当日由**为原告处的部门经理杜兆超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三年还清。现被告已经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杜德信表示对本案并不知情,认为原告出庭人员并未取得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授权。本院向原告代理人释明,要求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德信本人在二日内出庭说明情况,以查明事实。杜德信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到庭。本院认为,被告的意见成立,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展坤祥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呈呈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