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9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街10号11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德州经济开发区。
因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9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现四被执行人均未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德州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东建德州花园B10号楼1单元602室房产一栋。合同编号为:东建房产201100044。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