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3974号
申请人:***,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东路东建德州花园B10号楼1单元阁楼02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