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恢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范秋梅,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田质民,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勇。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12号C座5门。

法定代表人:张秉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田质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范秋梅、田志民、**、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2016)鲁14民终23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4民终2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潘立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