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恢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性,汉族,1950年01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9年0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汉族,1979年05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范秋梅,女性,汉族,1965年07月11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田质民,男性,汉族,1959年5月27日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4室。
负责人:刘宝勇。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12号C座5门。
法定代表人:秦玉柱,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范秋梅、田质民、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2月1日起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州市东建德州花园B10号楼1单元602号房产一处,2021年2月2日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流拍价格650000元清偿所有债务(包括(2020)鲁1491执恢211、212、213号案件债务),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州市东建德州花园B10号楼1单元602号房产归***(372401197905153243)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保川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