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执2483号
申请人***,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猛,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杨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刘猛、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2019)鲁1402民初3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猛名下房产的查封。
执行长  刘振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