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恢2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0年1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范秋梅,女,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田质民,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城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刘宝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v>
法定代表人:刘宝勇。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鲲鹏街****5门v>
法定代表人:张秉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田质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范秋梅、田志民、**、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天津开发区星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德州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6)鲁14民终23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州市东建德州花园B10号楼1单元602号不动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德州市东建德州花园B10号楼1单元602号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保川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