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
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
被执行人: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骞骞,总经理
住所地:临邑县临南镇夏口街104国道东侧。
被执行人: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
被执行人:任骞骞,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山东平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0月8日出生,住临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任骞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临邑宝航面粉有限公司、德州兴达电梯有限公司、任骞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4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