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9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3路27-10栋-3-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向本院递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