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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961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王晓刚,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松官屯村中平大街19号。
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3路27-10栋-3-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解封申请人王晓刚与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向本院递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49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现解封申请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庭下和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现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