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96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3路27-10栋-3-5-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93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书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