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1民初679号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58号欣业包装5栋1-2层2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3路27-10栋-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726003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