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166号
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河路26院内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89LG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3路27-10栋-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72600396。
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11元,减半收取计4805.5元,由原告山东筑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苏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