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云顶金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6559号
原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1107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7111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云顶金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政府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829264。
法定代表人:林艺,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云顶金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莉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