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1107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高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7日通知上诉人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闽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