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商初字第1693号
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舟山中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中博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84元,减半收取4592元,保全费3220,合计7812元,由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易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侯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