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比茨科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2民初2394号 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沙塘路1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比茨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市科技创意研发园临城管理大楼215室(集中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讯公司)与被告舟山比茨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比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27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舟山市临城科创园LKE-1-4地块的高智产业园10KV变配所工程发包给原告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安装施工。2018年8月3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23273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尚欠工程款232730元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基数和计算标准有异议,保全费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0日,原告航讯公司与被告比茨公司签订了《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载明:原告向被告承包位于舟山市临城科创园LKE-1-4地块的高智产业园10KV变配所工程;以403900元的总价由原告包干,工程竣工时不再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七天内被告按包干价的30%即121170元支付原告为定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被告按包干价的65%即262535元支付给原告,如结算价有调整的则支付至调整结算价的97%,余款3%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原告;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应就拖欠的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承担应付工程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2018年11月22日,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经双方核对,2021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23273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验收报告、收付款凭证、企业询证函及原、被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于欠付工程款23273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属违约,原告要求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95%的工程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5%的工程保修***修期满后7天内支付,故剩余工程款212535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保修金20195元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舟山比茨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730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该款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日止(其中212535元自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20195元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航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1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631元,由被告舟山比茨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