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13650号
原告: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慈国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慈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天慈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天慈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天慈国际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093元,,由原告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