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乡生物医药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
被执行人: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振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泓宇。
复议申请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公司)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浏阳市法院)(2021)湘0181执异2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浏阳市法院查明:该院审理的原告威尔曼公司与被告江苏捷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捷顺公司赔偿原告威尔曼公司委托代加工费17921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威尔曼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000元,司法鉴定(评估)费67630元,合计149630元,由原告威尔曼公司负担67322元,捷顺公司负担82308元。捷顺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湘01民终12397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二、捷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威尔曼公司延期完工违约金1670000元;三、捷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威尔曼公司委托代加工费1570000元;四、捷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威尔曼公司交付1052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五、驳回威尔曼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000元,司法鉴定(评估)费67630元,合计149630元,由威尔曼公司负担40300元,捷顺公司负担109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0元,由威尔曼公司负担37720元,由捷顺公司负担44280元。2021年3月17日,威尔曼公司向浏阳市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湘0181执1876号。同日,浏阳市法院向被执行人捷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3月29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捷顺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第二、第三项给付义务,并交付1052800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8月30日,浏阳市法院向双方执行当事人送达(2021)湘0181执1876号《结案通知》。《结案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威尔曼公司:关于你单位与捷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浏阳市法院执行,现已执结。威尔曼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异议事项如前所述。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浏阳市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执行人捷顺公司的履行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增值税发票的税率应当按3%还是17%缴纳。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申请执行人威尔曼公司与被执行人捷顺公司并未就税率问题单独进行约定,生效判决也未确定税率标准,税务机关能够接受并开出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说明捷顺公司补开的税票并未违反相关的税收政策。因此,捷顺公司支付给威尔曼公司的增值税发票符合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终1239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给付内容,浏阳市法院作出(2021)湘0181执1876号《结案通知》并无不当。威尔曼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浏阳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威尔曼公司的异议。
复议申请人威尔曼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认为浏阳市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1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一、根据现在的税务法规,捷顺公司自己公司就可以开具13%到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与捷顺公司违反不违反税收政策并非同一概念。工程公司是否违反税收政策不是本案管辖的范围,当地税务局如何处罚也是税务局的事,不是本案认定范围。而本案中捷顺公司补开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明显的不符合双方在2013年当时签订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菌粉针分装制剂生产车间空调净化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净化工程合同》)的约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以及签订《净化工程合同》当时的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因2013年2月22日威尔曼公司、捷顺公司签订《净化工程合同》,约定由捷顺公司承包威尔曼公司无菌粉针分装制剂生产车间净化工程空调通风、净化装修工程产生的纠纷。在《净化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复议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复议申请人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张,金额为人民币5050000元。并且当时2013年、2014年医药工业产品、设备、医药工程都是17%的税率,这充分说明,复议被申请人向复议申请人开具的增值发票税率应为17%。二、复议被申请人只向复议申请人开具1052.8万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复议申请人17%到3%之间的损失。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因未及时开具1052.8万元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复议申请人应按1529709元(即1052.8万÷1.17×17%)-306640.78元(即1052.8万÷1.03%×3%)=1223068.62元向复议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因此,复议申请人因未及时开具1052.8万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复议申请人,应按复议申请人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52.8万元-306640.78元)*25%=2555339.81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复议被申请人应依法向复议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1223068.62元+2555339.81元=3778408.43元的损失。综上所述,复议被申请人并未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397号民事判决的判决履行相关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浏阳市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1执异2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威尔曼公司不服浏阳市法院(2021)湘0181执异2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请求如前所述。本院复议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浏阳市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给付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关于判决给付内容不明确时,如果审判部门通过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的方式,对执行内容予以明确的,可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2397号民事判决,导致本案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是该判决的第四项内容,即“捷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威尔曼公司交付1052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该判项并未涉及捷顺公司向威尔曼公司交付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该判项要求交付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并不明确,在此情况下,执行机构应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执行机构不能“以执代审”,对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在执行中直接予以认定。浏阳市法院作出的(2021)湘0181执异21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181执异217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贺元芳
审判员  彭京华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曾 武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