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逸之大酒店与兴化市诚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1民初9241号之一
原告:兴化市逸之大酒店,住所地兴化市丰收路**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酒店员工。
被告:兴化市诚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长安路沧浪桥北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兴化市逸之大酒店与被告兴化市诚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州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兴化市逸之大酒店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逸之大酒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兴化市逸之大酒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兴化市逸之大酒店负担。
审判长翟元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邵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