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

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与肖恒保、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03民初4388号
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八一八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
被告***,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裴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