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

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聂海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03民初848号
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八一八队。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海滨,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顺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上述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同事。
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随州市华晟节能门窗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光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