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安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库伦旗安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库伦旗福华钢构彩板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24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赵金鑫。
委托代理人:王清泉,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执行人:***福华钢构彩板厂,现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修素华。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华钢构彩板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清单,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标的款1492424.00元未执行到位。
2、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9月27日、2020年12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1家金融机构开设了账户,但账户内余额过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及其现场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土地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及土地。
4、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0524执1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布仁仓
审 判 员 王永胜
审 判 员 张志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福喜
书 记 员 木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