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22号
原告: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
法定代表人:乐忠安,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其它信息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陈立中,总经理。
被告:黄志强,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619。
原告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黄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职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