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61号
原告: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乐贵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贵忠,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3712。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宿群龙,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418。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住广东省江门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被告:黄志强,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619。
原告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华辉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0元整,由原告宁波致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光
人民陪审员 林娟
人民陪审员 蔡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致